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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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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因此,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即使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撤销判决,行政机关依照新查证的事实或者适用正确的法律重新作出决定,仍然是法律所许可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各省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基本也都明确规定,发现错误应主动改正。 实践中,执法部门发现自己处罚存在错误,通常做法是重新下发处罚决定书,同时注明撤销原处罚行为。如果发现相对人不构处罚标准,直接出具撤销决定书,如果执行完毕,向财务部门申报退回款项。
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关乎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和复议、诉讼时效的计算,一定要由当事人当场签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并不是简化到只有一份当场处罚决定书。由于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所以与一般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简”在于可以省略立案审批、证据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案件合议、处罚的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处罚前的案件审核等环节。但是,有一些环节是不能省略的,如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即时处罚的,应有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告知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应当将相关内容记录于调查笔录中;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合法收据等。没有其他的执法文书作支撑,很难说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为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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