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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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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费支付期限 以合同约定为准 在有的案例中,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已约定了居间费用具体的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标准,但居间人向委托人口头承诺中介费可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或合同履行的某一阶段交付,以及解决第三点建议中所述问题时支付,其后,居间人却起诉要求委托人承担逾期支付中介费的责任,理由是中介公司所出具的格式条款均约定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双方同意在签约日或某一时间内支付该中介服务费,逾期支付的应按一定的违约计算标准(该标准往往是每日应付款的1%或5‰)计付违约金。 按该标准计算,违约方逾期付款的,在100天或200天后中介公司除取得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还可获取相当于中介服务费1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此,无论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得到实际履行,均会导致当事人损失的进一步增加。法院在委托人无证据证明居间人口头承诺过变更具体条款时,只能支持居间人的诉求。在此局面下,委托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几乎相当于双倍支付中介服务费。 因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委托人应要求中介公司作出书面承诺,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
1、要完善关于居间合同方面的立法。我国目前对于这方面的立法较少。在一些居间服务发达的国家,都有专门的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如美国的《一般代理法》、英国的《不动产经纪人法》、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规制一个行业的最好办法就是对于这个行业进行法律规制,确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完善行业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应该建立相关的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对于行业进行细化管理。居间服务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并且在立法过程中也没有办法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规范。这就需要行业协会在居间服务的完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行业的专业角度出发对居间服务进行更规范的管理。其中包括对于居间合同模板的规范和设置行业的准入机制,对于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伪造现象的提供者进行披露和惩罚,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3、参考借鉴美国房地产居间服务的发展心得,本文认为当前我们国家居间服务市场显得比较混乱,一个委托人可以同时选择几家中介服务公司。这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判断相关缔约信息的主要来源,为审判造成了技术上的困难。美国的房地产中介采用的是独家代理体制,一个委托人只能够委托一家公司进行服务,全国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数据共享和联网。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防止中介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且还有利于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间的全力维护,是我国规范行业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必须盖公章,才能生效。如果没有盖章,但是有签字的,也是有效的。
1、要完善关于居间合同方面的立法。我国目前对于这方面的立法较少。在一些居间服务发达的国家,都有专门的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如美国的《一般代理法》、英国的《不动产经纪人法》、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规制一个行业的最好办法就是对于这个行业进行法律规制,确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完善行业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应该建立相关的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对于行业进行细化管理。居间服务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并且在立法过程中也没有办法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规范。这就需要行业协会在居间服务的完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行业的专业角度出发对居间服务进行更规范的管理。其中包括对于居间合同模板的规范和设置行业的准入机制,对于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伪造现象的提供者进行披露和惩罚,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3、参考借鉴美国房地产居间服务的发展心得,本文认为当前我们国家居间服务市场显得比较混乱,一个委托人可以同时选择几家中介服务公司。这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判断相关缔约信息的主要来源,为审判造成了技术上的困难。美国的房地产中介采用的是独家代理体制,一个委托人只能够委托一家公司进行服务,全国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数据共享和联网。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防止中介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且还有利于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间的全力维护,是我国规范行业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必须盖公章,才能生效。如果没有盖章,但是有签字的,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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