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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公证书的相关程序

2021-1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起诉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可以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二)《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并予以公告,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三)《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4)委托人想撤销公证委托书的,委托人只能在受托人处收回公证委托书并销毁,以消除受托人的代理权。委托人未从受托人处收回公证委托书的,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按照委托书承载的事项办理相关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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