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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其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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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修缮,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因此,房屋修缮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则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因此,“修缮”合同应当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适用印花税税率为:工程承包合同和购销合同0.3‰、借款合同0.05‰,营业账簿分两类,一类是生产经营用账簿,适用固定税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不备案,虽合同仍然有效,但如发生纠纷,则增加所需承担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根据上述规定,施工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提供建筑劳务部分应开具营业税发票,销售货物部分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及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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