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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妨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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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规划,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具体条件,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经营场所,应当有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拟聘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资格证书;(六)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七)各类设备、设施清单(属计量器件的,提供合格证明或者检定合格证明);(八)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等维修管理制度文本及服务制度;(九)承诺书以及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先行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禁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出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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