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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股东能不能退出

2022-07-17
一、退出方式 1、股权转让 (1)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并非按照出资比例来享受优先购买权,完全由股东之间意定完成股权转让。 (2)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考虑到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这里需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股份; 另外当出现多名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该考虑的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公司回购的情形 (1)对特定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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