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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无财产清偿债务,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该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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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有下列情形: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但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人的;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3、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4、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5、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6、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确定其责任受到严格限制。一、股东出资缺陷股东出资缺陷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逃避出资等。执行人通过调查发现公司股东有出资缺陷的情况下,必须决定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二、公司人格形骨化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法人人格形骨化的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夫妇、孩子等,办公室设在家里。在执行程序中,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法人人人格形骨化的事实成立,执行机构可以将控制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三,滥用一人公司人格执行程序中一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机构发现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情形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要求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如果股东拒绝证明或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执行机构可以通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执行程序中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追回公司财产或者追加侵权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在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股东具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公司处于被执行阶段,执行机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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