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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捐献档案和资料。鼓励公民建立个人(家庭)档案。...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六)、(七)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移交档案的,由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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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事后备案,并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一)行政区划调整的;(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变更和撤销机构的;(三)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发现重要、珍贵档案和资料的;(六)其他应当实行档案事后备案的活动或者项目。
电子档案实行异地备份制度。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是集中利用电子档案的专门场所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电子档案灾难备份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前通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事前备案,并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参观、访问的;(二)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举办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三)实施列入市、县(市)、区重点项目、普查项目及财政投资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四)举办或者承办在市、县(市)、区内具有重大影响活动的;(五)其他应当实行档案事前备案的活动或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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