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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党政机关获得上级奖励的证书、奖牌、奖杯、锦旗,外国各类组织赠送的重要纪念品等实物,应当拍照归档,并将目录及时报送本级综合档案馆。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反映本行政区国家和社会重大历史活动性质、能够长期保存、依靠影像载体无法明确反映其档案价值的有关实物,应当在五年内移交综合档案馆;其中,属于可移动文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管单位。禁止隐匿、变卖前款规定的实物档案。
本条例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事后备案,并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一)行政区划调整的;(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变更和撤销机构的;(三)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发现重要、珍贵档案和资料的;(六)其他应当实行档案事后备案的活动或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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