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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违法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来支付赔偿,即孕期女职工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的,单位就支付二个月的工资;半年以...
妇女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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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除女职工具有重大过错外,用人单位不得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采用裁员或者无过错性辞退等方式与其解约的,属于违法解约,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除非妇女具有重大过错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单位一般不得在妇女怀孕期间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则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怀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之规定,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条款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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