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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
1、对于一方以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实际上一方已经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是归一方所有,因按揭行为而与银行产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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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所有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该房屋仍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义务予以清偿。 2.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对于这种情况,在离婚时首先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则按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依法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1、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2、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3、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4、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5、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
贷款的房子析产的步骤如下: 1.还清贷款 购房者家庭成员在签订分家协议书之前,需要先到银行还清贷款,取得银行部门出具的“还清房贷证明”、银行的他项权利证书; 2.取消抵押 购房者家庭成员带着身份证明、买卖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清房贷证明”、银行的他项权利证书后,到房管部门申请取消抵押登记;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认真核实,确认无误后在房产抵押档案内注销登记,取消抵押; 3.分家协议 购房者家庭成员写一份分家析产协议书,或到房管部门要一份,说明家庭成员经协商同意把全家的房屋析产到家庭成员小A的名下,签字捺印; 4.居委会核实证明 到所在地居委会申请,要求出具证明;居委会通过调查问询,证明此事属实,在分家协议书上盖章,证明协议内容属实; 5.房管部门受理 所有家庭成员带着身份证明、分家协议书、居委会证明、买卖合同、确权审批表、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测绘图;之后到房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进入析产程序;按相关法定程序,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逐一问询家庭成员,确认无误后受理,进入审批程序; 6.领取房权证 7个工作日后,带着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缴费,领取房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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