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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依靠群众原则...
对各机关的权力和管辖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各身份的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等也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并且规定了如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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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亦不例外。由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刑事管辖具有以下原则: 1、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章就介绍了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及普遍原则。具体到刑事案件中,管辖又分为审批管辖和立案管辖。按照规定,受害人报案,应该到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有时候,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也具备管辖权。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如下: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3、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4、法律监督原则;5、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6、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7、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8、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9、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10、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11、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1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3、依靠群众的原则;14、审判公开的原则;15、两审终审的原则;16、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17、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
刑事诉讼辩护原则: 一、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的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不附有任何先决条件的,没有“但书”规定的限制。 1、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被告人具有辩护权,同被告人是否可以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但是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派生内容,不能概括前者的全部。被告人请辩护人辩护可能要受到诉讼阶段的限制,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到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才可以请辩护人进行辩护,但这不等于说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辩护权。实际上任何人从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开始,就享有完全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他完全可以自行行使这项权利,侦查机关也有义务保证他们行使辩护权,应当在调查案件的同时认真听取他们所作的申辩和解释。 2、辩护权不受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的限制。无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享有平等的辩护权。对那些被控犯有重罪、可能处以极刑的被告人,更应充分保障他们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以防止出现错案,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为被告人有罪、罪重,应当予以严厉制裁,就限制、剥夺其辩护权,这是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相违背的。 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即使是当场被抓获、人赃俱在的现行罪犯,对其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也不得加以限制。被告人的辩护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一种手段,不能根据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需要而决定取舍,对辩护必须作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加以保障。何况案件事实清楚并不等于适用法律正确,更不等于充分考虑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种因素,被告人的辩护权并不因此而失去存在的意义。 4、辩护权不受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因为被告人无论是否坦白认罪,都有权提出有利自己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辩护,应通过辩护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也不因此而改变,不能将被告人否认有罪或罪重的辩护当作抗拒行为加以限制。是否坦白认罪的态度如何,仅在被告人有罪时表明其是否悔罪和其社会危险性的程度,在定罪以后,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因素,不应作为限制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理由。 5、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并不等于被告人一定都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情节,平等的辩护权不等于有相同的辩护理由。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与实际辩护理由的多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何况只有在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之后,才能得知其理由如何,所以不允许以被告人没有什么辩护理由为借口,而限制或漠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二、司法机关负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义务的原则 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以义务主体承担保障权利实现的相应义务为基础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保障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义务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的核心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2、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对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所采取的方式不应苛求。被告人在行使辩护权时,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辩护;既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提出,也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司法人员都应当许可; 3、司法人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反证或申诉,并切实采纳被告人的合理辩护意见; 4、司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 刑事诉讼辩护原则主要包含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则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二则司法机关需要保护辩护人能行使其辩护权,司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案件当事人的辩护权。对于违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情形,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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