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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应该制定章程,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麻烦。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由投资者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申请清算。投资者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不能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者申报其债权。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者仍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未在五年内向债务人申请偿还债务的,应当消除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工资和社会保险费;(2)欠税;(3)其他债务。4、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投资者在按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不得转让或者隐瞒财产。5、个人财产不足以清算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在《独资企业清算法》结束后15日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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