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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对与审判无关的活动,各级不应当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有些地方反映,人民陪审员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承担法院的多种日常性、事务性工作,包括送达、执行、案卷归档甚至文书打印等。这些做法背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不应要求人民陪审员承担审判活动外的其他事务。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需要进行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比如对初选任出来的人民陪审员,需要进行履职培训,使其了解人民陪审员的性质、职责、权利、义务,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等等。同时,在其任期内,也还需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一些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职的能力。另外,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情况,也还需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相应的奖惩等等。除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以外,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还包括大量的组织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等,比如庭审通知、协调联络、监督指导、发放补助等其他管理工作。
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从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上来讲,我们的制度设计应当是让更多的普通公民有机会成为人民陪审员。二是即使一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的案件数量不多,但一直在一个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可能和法官形成过密的人际关系,不利于对的监督制约,也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人民陪审员就是编外法官的印象。三是目前有的地方“驻庭审判”“业余法官”的问题比较突出,虽然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作了规定,但实践中各地法院案件总量不同,确定的参审数上限也会不尽相同,有的可能绝对数量较大。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并限制连任,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个别人民陪审员长期在法院参审大量案件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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