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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来说,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便利: (1)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对行政机关来说,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便利:(1)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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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直接送达《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应当公告告知。告知书或者公告应当确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合理期限,并说明该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部分除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听取,并制作笔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经审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代理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代理人主要是以行政相对人的名义代替其参加行政程序。可以担任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师、社会团体或者公民。通常情况下,申请的形式包括口头申请与书面申请两种。口头申请。是指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语言直接向行政主体提出其拟从事某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活动。这种方式简单易行,可以不受申请人知识水平等限制,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利于行政机关日后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所以,《行政许可法》没有直接规定相对人可以这种方式提出申请。书面形式。这是一种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常见的方式。它比较规范,确定性强,行政许可申请多采用这种方式提出。但由于书面申请的便民性较差,而且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有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而且《行政许可法》基于便民原则考虑,改变了传统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请人亲自将申请材料送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如果因为行政事务自身的性质决定不能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该亲自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1、通过行政许可申请以及驳回行政许可申请。 2、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就此事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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