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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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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指在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受伤者的伤残状况进行评估的过程。如果当事人对评定结论不服,他们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 1. 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自主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或者由法院指定机构进行鉴定。 2. 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申请质证,通过质证来否定或降低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3.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能够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不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4.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因自身的专业知识的有限,无法找出适当理由的,可以要求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出庭去质询鉴定人。通过上述手段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质证。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的,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二,当事人另外一种救济手段即是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书,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对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可以申请调取交警部门或自己准备证据材料,比如,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言笔录、事故现场痕迹、检验、鉴定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第三,通过信访程序。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重新认定后,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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