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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入现金的方式入股一家公司,成为这家公司的股东”对该公司来说属于公司增资行为,公司增资的具体法律程序,要看该公司的性质。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公司新增资本时,公司股东和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均可以认缴出资,但公司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并且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是否能够认缴还受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公司新增资本,应当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均可以认购新股。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有其资合性的一面、也有其人合性的一面。你们比较重视公司人合性一面,希望公司股东就应当参与公司的经营。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已经扩大了公司自治、股东自治的权限。在公司设立、经营、治理、股权转让乃至公司解散等环节,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充分尊重股东的自治权利。 所以,你们的合理愿望,可以在合乎公司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得以满足。但是,不能在章程中直接约定股东离开公司即取消其股东资格。 因为股东权是对公司的所有权,股东或可依法转让其股权,或因公司解散,股权自然消亡,而用公司章程设条件直接取消股东资格既不合法,实践中也无法操作。根据你们的要求,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约定,从而达到上述目的。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你们在公司章程中可以作出如下约定:公司股东离职时,其股权应当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没有股东愿意与其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司所有股东应当按股权比例以合理价格受让其全部股权,等等。 设计这类条款,应考虑到其在法律技术上可操作性,不能太原则,使得条款无法执行,或语句不明确,产生歧义。 同时,你们应当注意,股权转让条款仅仅为条款,必须实际履行以后才有意义。
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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