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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制度)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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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积分制”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的“新上海人”可根据国家和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待遇。达到积分标准121分的居住证持有者,所享待遇与上海户籍居民基本相同。非沪籍子女教育::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有条件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义务:持《上海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可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高中阶段教育:持《上海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上海考高中。 1、《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积分情况。 2、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居住证》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上海市最新居住证积分条件如下:1.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2.申请人应当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申请人可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合法稳定居住”,明确为需提供拟在上海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房屋、租赁房屋、单位宿舍和居(村)委寄宿证明。“合法稳定就业”,明确为就业、投资、开业、从事个体经营,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等证明。3.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4.持有居住证的来沪人员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5.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劳动(聘用)合同;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续办流程:打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登录单位账户,对积分续办人员信息进行审核;进入网签程序后,在2-3个工作日内登查看网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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