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移居境外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我国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在境内有一定的居住...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征服兵役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外地人在上海就业并且符合上海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失业金领取的条件,如下: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规定了停止领取失业金的情形,如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各地市月标准不同,要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养老保险的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 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若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其基本生活可以由养老保险金来保障,故此时其可以从享受失业保险过渡到享受养老保险,而不需要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88人已浏览
805人已浏览
589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