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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专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存储、动态更新本单位地下管线的专业信息。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
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等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配套规划由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地下管线规划由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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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应急抢修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可以先行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并及时通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得到控制后24小时内补办紧急占用挖掘道路的手续。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道路技术标准恢复路面,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地下管线应急抢修需要占用公共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占用、迁移或者砍伐,并及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绿地管护单位,在事故得到控制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行政许可手续。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划定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并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规划国土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报告的未知地下管线,经过查核无法查明权属的,应当会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规划国土部门网站、报刊或者电视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且地下管线未使用的,由规划国土部门决定废弃并通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没有异议或者权属存在争议,但地下管线正在使用中的,由规划国土部门会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决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由现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实施保护性施工;(二)迁改原有地下管线;(三)变更现有地下管线设计等措施。公示费用及采取前款处理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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