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或者在办理工程规划验收时一并办理备案。规划国土部门收到提交备案的...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放线,并制作放线报告。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发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协调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给水、排水等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或者单独建设的水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负责给水、排水地下管线等水务设施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或者不落实保护方案,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外,由负责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或者监管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由负责建设施工许可或者监管的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5万元罚款。
禁止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与地下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实施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行为;(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四)向地下管线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78人已浏览
605人已浏览
497人已浏览
2,9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