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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是行政机关在宣告处罚的决定书的时候,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在现场,需要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给到当事人,但是当事人或者同...
1、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 只有在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执行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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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4、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1、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 只有在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执行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用次序。 2、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应当邀请有关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对执法人员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整个过程予以见证。实际上,这就是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见证留置送达的法律事实。 3、应当说明情况、记明事由。 在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讲明送达的情况及有关事由,让见证人明白适用留置送达的原因,并将当事人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4、送达人及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在证明整个留置送达的过程中,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人的证明效力要优于送达人员及其他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所以,在邀请见证人时,最好邀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对整个留置送达过程进行见证,并请见证人在送达回证或者其他现场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来看,适用留置送达有一个条件,就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所谓拒绝接收,就是要有证据来证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作出明确的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接收,如果是公民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采取回避方式不与送达人见面的话,就难以取得证据,行政执法部门也就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造成行政执法部门进退两难。如何才能化解这个难题呢。笔者认为,可以多次联系被送达人,说明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准备送达的时间,并且进行录音,问题又来了,如何录音,对一般行政执法部门来讲,是没有这样的专门设备的。这样对录音的质量就难以达到目的。也可以采取先与被送达人通过信函方式来表达行政执法机关拟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行政执法机关的送达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被送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待,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就可以认定为被送达人是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找到了解决前置条件问题后,接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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