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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约定时,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实际上从双方约定履行的行为、履行合同的标准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过程来说,付诸了实践,履行了双方约定的主要义务,此时仍可视为合同已通过默认履行的方式,双方成立了合同法律关系。
此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预约合同的效力也未规定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认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过去由于效力不明确,人们认为其约束力不足而签订较为随意,是否履行也比较随意。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生效后,这些文件均被明确定性为预约合同,违反这些文件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今后签订此类文件一定要慎重。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根据合同法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也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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