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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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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可取保候审: 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 第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和处罚作为是否可能出现社会危险的考虑因素。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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