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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由于行政复议不存在被告,所以没有被告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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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可以在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的同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行政复议是我国司法体制中化解纠纷的一种制度。其主体是由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构成的。被申请人主要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可以是原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上一级行政机关,选择权在原告一方。因为行政复议案件本身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加上行政机关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所以其实在化解纠纷上比较法院从头查办效率较高。另外其实申请人不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的,详情可参见《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义务有:1、举证责任,对其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举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2、接受复议机关的传唤,按时参加复议的义务。 3、遵守复议法律,维护复议秩序的义务。 4、服从并履行复议裁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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