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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3、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丧失。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也有效,主债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是: 1、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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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需要以公司的财产偿还债务。公司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的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破产法(试行)》第31条:“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的规定,因主债权到期,保证人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即破产宣告之日起承担保证责任。通常情况下,主债务未到期,保证人不可能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主债务人破产的行为,使得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对债务人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影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止的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经理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这里的暂停就是暂停。中止时间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日止。 管理完成财产接管后,恢复诉讼或仲裁程序。 二是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 (1)债务人丧失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 债务人对破产财产的任何影响,不允许转让财产、免除债务、签订合同、物权登记、债权转让、债务履行等。 (2)债务人个人清偿无效。 (3)管理人负责接受债务人财产,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履行债务,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交付财产。 (4)对未履行合同的影响。经理有权选择履行破产前债务人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以避免债务人在破产前签订一些对债权人不利的合同。 (5)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不仅包括民事执行,还包括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 目的是扩大破产财产的范围,防止破产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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