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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第一条为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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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一)耕地上附着物1.水田1280元/亩,旱地及其他粮油作物1050元/亩。2.大棚蔬菜:播种期2250元/亩,生长期3600元/亩,收获期4460/亩。大棚菜地必须是连续使用蔬菜大棚生产蔬菜半年以上的耕地。3.其他(1)养殖水面:鱼塘鱼苗放养不到2年,按1780元/亩补偿鱼苗费;超过2年按照1250元/亩补贴成鱼的迁移费用。从事其他特种经济类水产养殖的,种苗放养不到2年,按3570元/亩补偿种苗费;超过2年按照2450元/亩补贴成品水产的迁移费用。(2)经济作物:种养植菊花、水生莲藕、甘蔗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耕地,可按照3900元/亩进行补偿;草莓4200元/亩。种植经济作物的耕地补偿不与水田、旱地补偿重复使用。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与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房屋补偿确定办法1.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额,应采用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应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置方式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黄政秘〔2012〕33号)执行;3.房屋征收提供宅基地安置的,采用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度评估确定补偿标准;以上所称建筑物重置成本不包括土地的取得费用;4.房屋征收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参照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补偿标准;5.房屋征收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征收方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根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1.农村道路S为过流面积。以上标准需结合沟渠成新度确定补偿额。农村沟渠设计使用年限为砌体结构20年,夯土结构5年。砖砌体残值率为2%,夯土结构残值率为5%,则:沟渠成新度=〔1-(1-残值率)*已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100%。3.其他(1)普通塘坝、小水坝:土坝40元/立方米,浆砌石坝280元/立方米,混砼石坝400元/立方米,以上坝体类型为重力坝。(2)蔬菜大棚:以投影面积计算,钢架结构20元/平方米,水泥结构15元/平方米,其他10元/平方米。(3)坟墓迁移费:一墓一棺的土棺按2500元/棺,混凝土棺按3500元/棺;单穴墓内每增加一棺增加600元。(4)农电设施、专业水利设施、瓦砖窑体等其他附属物、构筑物可申请专项评估。总而言之,只要是在大黄山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了就可以依照上面的标准向相关的政府要求给付合理的补偿费,但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因为补偿费和征地事宜的纠纷的确也是存在,小编建议委托律师来进行工作比较合适。
工程建设征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为依据,补偿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质量据实结算。征迁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拨付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由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征迁标准具体如下:(一)永久用地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标准。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4、砍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2000元/亩。5、建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砖木房500—650元/㎡、砖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0000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7、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或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8、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和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二)铁路回收地补偿标准。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等补偿)。(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1、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综合补偿标准(5年期限)为17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费);2、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林草地1200元/亩),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上补偿标准,由施工单位与当地村组协商确定。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由用地单位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或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四)其他相关问题。1、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水浇地40元/㎡、旱地35元/㎡标准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2、征地管理费依据《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11〕113号)规定,按照征迁补偿总费用的28%收缴。3、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费用由建设单位向林业部门缴纳。4、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执行,费用由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缴纳。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规定执行。6、本补偿标准涉及土地面积均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不同区域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具体需要登录当地政府网站或电话进行查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综上所述,山西的政府不仅仅就是单纯地将土地征收回来用作公用建设就可以完成工作了,因为补偿费用的给付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而需要政府采取精确的态度计算合理的标准以免公民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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