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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证据材料成为有效的证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特征。 2、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目的是在不损害发包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实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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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一般由起诉方负责举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并不是任何“证据”都是有效证据,成为法院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判决依据。因此,如何举出有效证据,不但可以充分地实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且还可以免去一些不必要的工作,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一份证据材料成为有效的证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具有合法性特征。 2、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特征。 3、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联系,即具有关联性特征。 4、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具有合法性特征。 并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必须围绕着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的有关规定,举出客观真实的、与案件争议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的证据,只有这类证据才是有效证据,才能达到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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