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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类房产买卖纠纷的主要类型是什么?

2021-03-21
1、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方面,卖方没有房屋权属证明,以较低价格将农房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随着房价的飞速上涨,利益的驱动使其不甘于当时的价格而试图收回房屋再次获利,遂以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另一方面,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或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加之政策性文件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村房屋,于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买方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由卖方返还购房款,或请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 2、其他与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有关的纠纷。此类纠纷并不直接表现为买卖合同纠纷。例如,农房联建时,农民在房屋建好后反悔,想独吞房屋,不让出资方入住,出资方只好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又如,在执行中,法院查明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财产是没有权属证明的拆迁安置商铺和住房,而商铺和住房已出让,其受让人请求解除法院对商铺和住房的查封等。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安置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办法及其相关问题。农村安置房屋买卖纠纷发生的情况主要是合同效力,和安置拆迁类的纠纷。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农村安置房屋买卖纠纷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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