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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新规定

2022-09-17
商事登记机关收到商事主体备案报送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该允许报送人当场更正。(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备案回执;备案报送人以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材料的,商事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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