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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已经确定的开庭审理日期后,当事人或者法院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是可以延期审理案件的。那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 2、临时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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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确实遭遇到困难、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业务的,要在当期的申报期内提出申请或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延期申报申请后,要调查核实后进行核准。在基层税务机关具体办理延期申报的工作当中,有两个问题难以把握:一是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二是预缴税款如何确定。对于预缴税款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文规定,但有税务总局的文件可以比照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规定,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由此可见,办理延期申报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和延期纳税期限相同。对于预缴税款如何确定,一般有两种确定方式:一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确定,无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的,综合征管软件(CTAIS)通行规定是按其经营期内上推不超过12个月的月均实际纳税额确定。二是对于本期经营情况变动大的纳税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并保护真正需要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权利。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预缴税款的结算是否涉及滞纳金问题。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税款额在规定的当期纳税期限内进行税款预缴,延期申报期满后纳税人要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申报、税款结算。根据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因此,税务机关在核准的延期内接受纳税人的申报,并进行税款清算,对核准延期内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预缴税款大于实际缴纳税款的只退税不计退利息,预缴税款小于实际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延期审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这是一项弹性规定,以适应诉讼中无法预测的特殊情况出现,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对于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可以当庭决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期日,也可以另行通知。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风险提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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