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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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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予以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必须含有足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在同一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一行业的公司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并不得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用的标记;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地名,若须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公司,则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如实标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公司名称。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综上,我们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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