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如果是通过土地出让,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如果是提供国有土地转让,要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到国土资源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如果是在建工程转让,要...
1. 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划拨土地和国有出让土地。其中,国有划拨用地属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遇到征收时,除了要结合现有地价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业街征收的补偿方式,需要根据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而有所不同。对于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这些补偿标准应当保证被征收房屋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同时要考虑房屋的建筑结构、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等因素,并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进行计算。对于土地征收,则需要根据土地的类型和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来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并每三年至少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同时,征收土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浅谈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问题○文/张枝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为:协议、招标、拍卖。因此,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方式之一,在实务操作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具有其特殊性。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6月5日颁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对规范我国目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的土地市场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笔者结合学习《规定》,浅谈几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与同仁交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协议方式由于我国目前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问题尚未规范,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依法被征用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出让。因此,我们平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就特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协议方式,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由土地使用权的有意需求者直接向出让方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意思表示,由双方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和磋商,协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弊端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实践来看,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之初,土地无偿使用开始向有偿使用转变时,一些市、县土地主管部门一般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当时大部分使用者很难积累数量较多的资金在政府指定的地块、限定用途的条件下成为土地的有偿使用者。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购买者是个别的,代表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只能通过与个别受让者以协议的方式进行使用权的出让。协议出让方式较招标、拍卖出让方式而言,是土地出让的低级形式。这种形式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适用性,但由于协议出让方式完全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协商出让事宜,存在着受让人的单一性。故不能体现市场公开、竞争原则,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受行政干预比较大。如有的地方为吸引外来投资,往往采取低地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二是容易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由于“关系地”、“人情地”的存在,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时,随意减收或者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三是土地管理部门职能削弱。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双方谈判方式一般用时较长,反复地讨价还价,使购买者有可乘之机,长官意志和人际关系很容易发生作用,土地管理部门很难行使自己的职能,常使出让方丧失优势,国家应取得的经济利益轻易落入各种土地开发商手中,为土地使用权的投机提供了方便。因此,除某些特定范围的土地按法定的条件协议出让外,现阶段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尽量少用协议出让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但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而又无法避开的情况下,征占基本农田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对基本农田的征收,法律规定完全上收了审批权,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有权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拆迁律师提供相关法律链接:《土地管理法》第45条、2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5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定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3人已浏览
12人已浏览
281人已浏览
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