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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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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的新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一般承担过错责任,即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但根据校方与学生家长的约定或根据学校对学生管理体制,如能证明学校是受委托承担监护之责的,则应承担监护人的监护之责任,在此责任下不论学生的人身损害与校方是否有直接的关系,其都应承担全部责任。基于本案中校方对学生管理的模式,我认为校方应对该生的死亡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教育部的此规定我手头暂无,等我有空查出告知。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验小学对学生上课铃声进入教室,没有提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没有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上课铃响的时候,学生进教室也没有指导,室外秩序混乱了。事件发生后,学校没有立即进行紧急救援,等待陈某、杜某的监护人到达后才送往医院接受救治,没有履行立即救援的义务。实验小学没有履行管理、教育、保护义务,也是造成本案损害的原因之一,没有及时救助受伤的学生,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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