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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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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数罪并罚。因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同,并基于量刑均衡考虑,两者之间此罪与彼罪间界限清晰,两者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关系,仅因行为人的行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使得原本无交叉或重合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在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式招摇撞骗数额没有达到诈骗罪起点数额时,其行为仅成立招摇撞骗。而当招摇撞骗数额达到或超过诈骗罪起点数额时,那么该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主要区别如下: 1、客观要件不同。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后者客观方面含两个基本条件1.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2.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2、手段不同。前者的手段并无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者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后者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前者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后者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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