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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负违约责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具有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1、应负违约责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具有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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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负违约责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具有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1)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自己赡养费。对于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子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可以对子女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工程承包方没有较好地履行工程安装实施后的维修义务,合同相对方不能以此作为自己拒付工程欠款的理由。承包方依照约定交付工程完毕,合同相对方就应按约定支付价款;至于工程事后的维修义务,承包方按约定本应承担维修费用,但该维修费用与相对方所欠的工程价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不能提出以维修费折抵应支付的价款,只能另寻方案解决维修费给付问题。《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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