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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少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般一个半月,可延长至二个半月。如果是重大案件,则可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再适当延长。《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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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应该说我国在超期羁押方面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新的调整,也可以说完全就没有进步,因为国家不完善超期羁押以后工作人员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话,超期羁押根本就无法避免,而犯罪嫌疑人及代理律师就算知道司法机关超期羁押了,也根本没有任何有效的解决方法。延伸阅读:刑事超审限与超期羁押的区别是什么?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谁?超期羁押申请侦查监督可以吗?
刑事案件一审审限是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这要看正在进行的庭审和立案侦查之间的关系,如果是同一被告人的不同事实,在审判期间审理期限允许的情况下,公诉机关会建议延期审理,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但是如果立案案情复杂,侦查用时长,那么法庭的审理是不会因为正在侦查的案件停滞的。简言之,在审理期限允许的情况下,会并案审理,为节约诉讼成本,如果期限不允许,审理是不会停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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