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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
1、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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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机动车商业保险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
1、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侵权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按以下顺序赔偿: 1、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3、机动车商业保险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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