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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中断,都会导致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受损,如果是劳动者一方的原因导致中断,用人单位毋须支付任何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一方导致...
辞职是中断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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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工单位否认,这时就涉及到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要认定劳动关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源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并不是很容易就区分清楚。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文件作出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是否已形成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有下列情形时,可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②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企业人员安置是针对国企变更改制后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对于第一次实行承包制,并没有改变企业资产是国有的性质,因此工人依然是国企职工,对于要被安置的话,就需要有补偿金。第一次没有安置而在2006年企业被低价卖给他人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因为企业的资产是国家的,而不是私人的。如果企业此时要实行私有或是股份制经营,国企的资产可以作为股份进入到新的企业中,变为国有企业或是国有控股企业,或是补偿员工变为私企。在改变企业改制前,人员要由国企职工变为合同工,这时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补偿。 1、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其他职工一样,在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也要发生变化,或者离开企业,或者进入改制企业。其中,对离开企业或分流到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同样也应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 2、经济补偿金主要是针对原国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进行的补偿,在这一点上,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性质是相同的,补偿标准也应一致。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更多的是体现公平原则,防止差距过大。特别是在主辅分离时,辅业改制企业多数采取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股权或债权,参加改制的职工一般仍有工作岗位。因此,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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