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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买卖合同违约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为期前毁约、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无正当理...
基于您的描述,我给予以下意见,首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签署买卖合同的;其次对于违约金的部分一般是随合同约定主张,但是如果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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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因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一方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 2.房屋买卖合同,就对方违约行为已选择应用定金罚则的,只有在举证该定金不足以弥补因对方违约造成自己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会再由违约方另行支付违约金,否则不重复适用违约责任。 3.售房合同无效后果不仅包括约定的定金双倍返还,还有可能赔偿因缔约过失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诚信很重要,只要诚信,合同就能比较顺利地履行下去,因此有必要在签署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在合同里明确权利与义务,并对各种可能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标准定得尽量高一些,并无坏处。因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并没有绝对的所谓“20%”或多少的标准,而是与实际损失想比较而言。如果将来5年后,损失小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依据法律可根据实际损失适当调低违约金;如果损失高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依据法律可根据实际损失适当调高违约金。显然对于守约方来讲,选择前者相对更有利一些。当然制定合同中有很多细节,委托律师拟定可以达到更全面的保护。
一、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 2、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3、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4、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 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 在违约合同中,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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