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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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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担保是什么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的执行能力提供了担保人或者担保的财产,在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有充分、可靠保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暂缓执行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避免因强制执行给社会生产和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二.执行担保会产生什么效力执行担保会对当事人产生什么效力(1)暂缓执行的效力,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原执行依据中止执行,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之外,申请执行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3)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执行担保的方式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停执行和暂停执行的期限。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担保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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