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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执行担保的程序如下: 1.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想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应当主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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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执行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书,并将执行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或者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权可以保全或执行。股权是股东所拥有的与其所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对应的权益和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在保全股权时,不仅要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还要向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股权保全后,股权冻结的效力仅限于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和获得分红的权利,对股东的表决权、知情权、管理参与权、解散请求权等其他权利没有影响。此外,股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为强制执行提供了可行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执行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书,并将执行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或者会、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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