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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平等自愿...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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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衍生,是双方现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能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合同的问题;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以履行或完全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如果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脱节,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修改、补充或者删除部分劳动合同条款,通过调整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部分修改、补充或删除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更换公司名称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坚持的原则: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变化,因此,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变更的事项进行协商,直至形成一致的意见。一方当事人擅自将合同内容加以变更,强迫对方履行,这种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对方有权拒绝,并有权追究该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方变更情况除外。2、合法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依法进行,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变更只是对部分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增加或取消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3、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 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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