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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的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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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中的权益性投资指什么 1、企业所得税中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例如股息、红利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的成本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一)企业的成本包含生产成本和企业的费用两大部分。 1、生产成本(制造成本):主要是指为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辅物料、煤水电、机器折旧、工人工资、生产期间产生的废品损失; 2、企业的费用:指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二)商品流通企业成本费用包括:商品进价和商品流通费。 1、商品进价成本是指企业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和购入环节交纳的税金; 2、商品流通费是指企业在从事商品购进、调拨、储存、销售活动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3、此外还要考虑商品在贮存和流通中的一点损耗.所以商品成本并不就是商品购进的简单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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