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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算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精准核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核算征收方式的企业标准。其计算公式是应纳税...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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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收入,不超过5年期限,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评价非货币资产,按评价后的公允价值扣除纳税基础后的馀额,计算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投资协议生效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时,应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获得投资企业所有权,以非货币资产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调整。投资企业获得非货币资产的税收基础,必须根据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来决定。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所有权或回收投资时,应停止纳税政策,在延期内未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转让所有权或回收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算时,企业可一次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税企业对外投资5年内取消注册的,应停止提交纳税政策,提交延期内未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取消注册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结算时,一次性计算支付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方式;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方式是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而核定征收方式只是在无法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时的一种辅助征收方式。 因此,要变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只能是从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待其符合了查账征收条件后,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不能从已经确认为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倒退(变更)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指出:“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那么,哪些企业可以适用以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指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总之,要从核定征收企业变更为查账征收的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会计核算、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允许其变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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