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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犯罪法42条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42条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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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等。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文化、教育、工商、公安、通信、食品药品、价格等主管部门、文化执法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责任倒查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42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由公安机关主导负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配合,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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