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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执行: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
广东省的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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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你好: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53条:不符合本条例生育的,应按以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过一个孩子的,夫妻双方分别以当地县(市、区)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去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其部分必须征收1倍以上2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的超过2个孩子的,以超过1个孩子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超过1个孩子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超过2倍的农村居民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超过2倍的农村居民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1倍以上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为基数,超过1倍的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为2倍以上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对当事人要及时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当事人在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全省统一制发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机关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征收文书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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