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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刑事案件。《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
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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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假冒或仿冒商标行为。“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按照我国现行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新“商标法”规定的咨询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程序,其目的仅在一些侵权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害注册自行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争议。可适当减少的商标纠纷各方解决争端的努力。通过第三方谈判,以减少商标案件,执法机构更有效地利用现有的执法资源。应该指出的是,自己的咨询商标侵权纠纷争议不构成犯罪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主业和量,达到刑事标准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侵犯一般情节是相对温和的,后果是严重的,可免予行政处罚,行政责任可免除。第三,侵权调查和处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持有人的权利不被侵犯,协商解决这意味着人的权利,他们没有造成伤害或损害的权利是不严重的后果,从而放弃的侵权民事责任追究的权利。在执法实践中掌握以下原则: 除了商标注册的投诉案件,在正常情况下,由工商机关的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不主动要求双方进行谈判。如果要求的谈判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给予一定期限的,由于不提供的证据已协商解决,应进行行政处理的,按照商标侵权案件。 2,商标专用权的投诉受理案件的工商机关应视为权利人已经放弃了,不再主动通过谈判解决双方之间的协商或谈判不会成为一个业务部门。 商标纠纷已经立案,工业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参与各方要求的情况下,而不是作出的行政决定之前,有关各方已同意和解,如果和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工业商务主管部门应书面提出要求撤回(关闭的情况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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