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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农村耕地,在地税局不需要缴纳税费。 1、承包耕地如果继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不需要缴纳税费。 2、如果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应办理税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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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2)1998-02-10国税函【1998】第0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结论:对照上述规定,县级国有农场农场将计提土地承包给农明用于农业种植而收取的承包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个种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3、应纳税额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土地承包费涉税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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