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的机关,应当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制定机关和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前款规定中的处理结论包括:(一)...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因的受理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受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A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XX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四)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的情形。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二)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二)案情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三)涉及行政赔偿的;(四)其他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情形。当面听取意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95人已浏览
228人已浏览
215人已浏览
5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